借阅须知

发布时间:2013-01-24 00:00:00.0 | 作者:湘潭市图书馆 | 阅读次数:10088次

免证阅览、凭证借出:进入本馆各服务窗口阅览图书和报刊无须任何证件。借出书刊须先办理借书证。

保持架位整齐:图书阅毕请归还原处或放在指定书车上,由工作人员归架,以免乱架。期刊阅毕请按刊物上架位编号放回原处,每次取阅不应超过两份。

借还书刊手续:读者在自助机处自行办理借阅手续。书刊借阅前请认真检查有无破损和缺页,核对书名和册次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工作人员申明。

借期与续借期:图书借期30天,可续借一次30天;现期期刊借期7天,不能续借;过期期刊借期15天,可续借一次15天。需续借者应在规定借期内携带借阅证件和图书到总服务台办理续借手续。

爱护书刊资料及条码:请爱护书刊资料及条码,勿在借阅的书刊上折页、勾画、圈点、描拓或撕页、开天窗等。

预约借书:预约借书必须是本馆已有但借出的书刊。读者应到总服务台办理预约借书登记手续,亦可电话预约登记。一旦预约书刊归还,由工作人员电话通知预约者前来办理借书手续。自电话通知起7日内预约有效,7日后电脑自动取消预约。

特殊借阅:本馆某些部门的书刊资料(如工具书、珍贵图册、地方文献和古籍等)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的须经馆领导或所属部主任同意后,凭本人有效证件,交付所借书刊5~10倍押金,规定借出期限后方可借出。

书刊资料复印:需要复印书刊文献,请与工作人员联系,办理手续后到二楼阅览室复印。不准复印的书刊文献是指:经复印后装帧将受到损坏的书刊文献或有关规定不准复印的书刊文献。珍贵资料的复印要另外加收保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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