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图书馆节日开放谈起

发布时间:2006-12-31 09:03:58 | 作者:文鸣 | 阅读次数:1205次

   上世纪末,因读者通过媒体批评公共图书馆节日期间闭馆,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应和主管部门的重视,其后2003年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


   公共图书馆作为公益性的服务单位,诸如双休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均应正常开放。据了解,地市级以上图书馆在开放时间上较为规范,县区级图书馆中则有一些不太规范,个别馆索性节日关门。其实不管是节日开放的馆或节日未开放的馆,此中均有些难言之隐。其一,对本身的性质定位不清。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因地方财政困难,主管部门鼓励公共图书馆搞创收,把图书馆错误地划入文化产业的范畴,致使一些图书馆的业务场地大部分被创收项目挤占,图书馆变得不伦不类,公益服务性被忽略。其二,机关化的办公作风。正因为公益服务性质定位不清,造成图书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养成了一种机关化的办公作风,上下班时间与机关同步,给读者借还书带来不便。近几年来虽有较大改进,但总的来说,问题依旧存在,因职工和读者的就餐问题不太好解决,中午班和晚班的开放就很难实施。其三,图书馆经费问题。公共图书馆的运行经费困难一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对于一些连工资都没有拨足的图书馆来说,节假日加班是个较为头痛的问题。因为按照国家的劳动法规,节日上一天班,应按二至三倍的工资给付,这对图书馆来说,并非小数目。但为了节日正常开放,有些馆只能采取发兑休假条的办法来应付,但假条发得太多,又可能造成无人上班的问题;更多的馆只是象征性的发点加班费,而这样做违反国家的劳动法规,这可以说是在公共图书馆界较为普遍存在而又无可奈何的现象。这恐怕也是个别馆节日闭馆的苦衷所在。


     保障公共图书馆节假日开放,首要问题是观念上的,就是要明确公共图书馆的公益服务宗旨,真正从读者的利益出发;其次是地方政府应充分保证公共图书馆的运行维护经费。严格来说,公共图书馆不仅要保证节日正常开放,更须重视平时开放时间的合理性,即“开放时间应当与当地公众的工作时间、学习时间适当错开”。这些均应作为公共图书馆开放的硬性的基本要求,同时作为评估达标的重要内容。

    《条例》的颁布固然重要,但如何保证其正常实施则更为重要!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是否应为此作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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